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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空运单知识大全

一、国际空运单(Air Waybill)
  由空运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货运单据。它是承运人收到货物的收据,也是托运人同承运人之间的运输契约,但不具有物权凭证的性质,因此空运单也是不可以转让的。

  二、国际空运航空货运单的分类

  1.按有无承运人的名称分类
  航空货运单包括两种

  (1)航空公司货运单(Airline Air Waybill)
  印有出票航空公司(issue carrier)名称及标志(航徽、代码等)的航空货运单。这类空运单代表出票航空公司的身份。

  (2)中性货运单(Neutral Air Waybill)
  没有预先在运单上打印任何承运人名称及标志的货运单。这类空运单不代表任何一个航空公司,是中立货运单。

  2.按照不同作用分类
  (1)航空主运单(Master Air Waybill ,MAWB)
  凡由航空运输公司签发的航空运单就称为主运单。

  (2)航空分运单(House Air Waybill ,HAWB)
  航空货运代理公司在办理集中托运业务时签发给各个发货人的运单。

  三、国际空运航空货运单的构成
  我国国际航空货运单由一式十二联组成,包括三联正本,六联副本和三联额外副本。
  航空货运单各联的分发如下表所示:

  航空货运单的填开责任
  根据《华沙公约》、《海牙议定书》和承运人运输条件的条款规定,承运人的承运条件为托运人准备航空货运单。
  根据《华沙公约》第6条第(1)款和第(5)款规定,航空货运单应当由托运人填写,承运人根据托运人的要求填写航空货运单的,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当视为是代替委托人填写的。
  这表明托运人应对货运单所填各项内容的正确性、完备性负责。由于货运单所填内容不准确、不完全,致使承运人或其他人遭受损失,托运人负有责任。

  在航空货运业务的操作中,各航空公司承运的货物大量是通过其代理人收运的,某些特种货物由航空公司直接收运。因为填写航空货运单必须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同时为了方便操作和对客户提供服务,托运人以托运书或委托书的形式授权航空公司或其代理人代替填写航空货运单。
  在这种情况下,托运人正确、完整地填写托运书或委托书十分重要。航空公司或其代理人应根据托运人的托运书或委托书代替托运人填写航空货运单。
  托运人在航空货运单上的签字,证明其接受航空货运单正本背面的运输条件和契约。

  四、性质和作用
  空运提单(Airway bill)与海运提单有很大不同,却与国际铁路运单相似。它是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重要的货物运输单据,是承托双方的运输合同,其内容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空运提单不可转让,持有空运提单也并不能说明可以对货物要求所有权。

  1.空运提单是发货人与航空承运人之间的运输合同
  与海运提单不同,空运提单不仅证明航空运输合同的存在,而且空运提单本身就是发货人与航空运输承运人之间缔结的货物运输合同,在双方共同签署后产生效力,并在货物到达目的地交付给运单上所记载的收货人后失效。

  2.空运提单是承运人签发的已接收货物的证明
  空运提单也是货物收据,在发货人将货物发运后,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就会将其中一份交给发货人(即发货人联),作为已经接收货物的证明。除非另外注明,它是承运人收到货物并在良好条件下装运的证明。

  3.空运提单是承运人据以核收运费的帐单
  空运提单分别记载着属于收货人负担的费用,属于应支付给承运人的费用和应支付给代理人的费用,并详细列明费用的种类、金额,因此可作为运费账单和发票。承运人往往也将其中的承运人联作为记账凭证。

  4.空运提单是报关单证之一
  出口时空运提单是报关单证之一。在货物到达目的地机场进行进口报关时,空运提单也通常是海关查验放行的基本单证。

  5.空运提单同时可作为保险证书
  如果承运人承办保险或发货人要求承运人代办保险,则空运提单也可用来作为保险证书。

  6.空运提单是承运人内部业务的依据
  空运提单随货同行,证明了货物的身份。运单上载有有关该票货物发送、转运、交付的事项,承运人会据此对货物的运输做出相应安排。
  空运提单的正本一式三份,每份都印有背面条款,其中一份交发货人,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接收货物的依据;第二份由承运人留存,作为记账凭证;最后一份随货同行,在货物到达目的地,交付给收货人时作为核收货物的依据。

  五、主要内容
  航空运单与海运提单类似也有正面、背面条款之分,不同的航空公司也会有自己独特的航空运单格式。所不同的是,航运公司的海运提单可能干差万别,但各航空公司所使用的航空运单则大多借鉴IATA所推荐的标准格式,差别并不大。所以我们这里只介绍这种标准格式,也称中性运单。下面就有关需要填写的栏目说明如下:

  1.始发站机场:需填写IATA统一制定的始发站机场或城市的三字代码,这一栏应该和11栏相一致。
  1A:IATA统一编制的航空公司代码,如我国的国际航空公司的代码就是999;
  1B:运单号。运输流程

  2.发货人姓名、住址(Shipper|s Name and Address):填写发货人姓名、地址、所在国家及联络方法。
  3.发货人账号:只在必要时填写。
  4.收货人姓名、住址(Consignee|s Name and Address):应填写收货人姓名、地址、所在国家及联络方法。与海运提单不同,因为空运单不可转让,所以"凭指示"之类的字样不得出现。
  5.收货人账号:同3栏一样只在必要时填写。
  6.承运人代理的名称和所在城市(Issuing Carrier|s Agent Name and City)。
  7.代理人的IATA代号。
  8.代理人账号。
  9.始发站机场及所要求的航线(Airport of Departure and Requested routing):这里的始发站应与1栏填写的相一致。
  10.支付信息(Accounting Information):此栏只有在采用特殊付款方式时才填写。
  11A(C、E)。去往(To):分别填入第一(二、三)中转站机场的IATA代码。
  11B(D、F)。承运人(By):分别填入第一(二、三)段运输的承运人。

  12.货币(Currency):填入ISO货币代码。
  13.收费代号:表明支付方式。
  14.运费及声明价值费(WT/VAL,weight charge/valuation charge):
  此时可以有两种情况:预付(PPD,Prepaid)或到付(COLL collect)。如预付在14A中填入"*",否则填在14日中。需要注意的是,航空货物运输中运费与声明价值费支付的方式必须一致,不能分别支付。

  15.其它费用(Other):也有预付和到付两种支付方式。
  16.运输声明价值(Declared Value for Carriage):在此栏填入发货人要求的用于运输的声明价值。如果发货人不要求声明价值,则填入"NVD(No value declared)"。
  17.海关声明价值(Declared Value for Customs):发货人在此填入对海关的声明价值,或者填入"NCV(No customs valuation)",表明没有声明价值。
  18.目的地机场(Airport of Destination):填写最终目的地机场的全称。
  19.航班及日期(Flight/Date):填入货物所搭乘航班及日期。
  20.保险金额(Amount of Insurance):只有在航空公司提供代保险业务而客户也有此需要时才填写。
  21.操作信息(Handling Information):一般填入承运人对货物处理的有关注意事项,如"Shipper|s certification for live animals(托运人提供活动物证明)"等。
  22A--22L 货物运价、运费细节。
  22A.货物件数和运价组成点(No. of Pieces RCP,Rate Combination Point):填入货物包装件数。如10包即填"10"。当需要组成比例运价或分段相加运价时,在此栏填入运价组成点机场的IATA代码。
  22B.毛重(Gross Weight):填入货物总毛重。
  22C.重量单位:可选择公斤(kg)或磅(lb)。
  22D. 运价等级(Rate Class):针对不同的航空运价共有6种代码,它们是M(Minimum,起码运费)、C (Specific Commodity Rates,特种运价)、S(Surcharge,高于普通货物运价的等级货物运价)、R(Reduced,低于普通货物运价的等级货物运价)、N (Normal,45公斤以下货物适用的普通货物运价)、Q(Quantity,45公斤以上货物适用的普通货物运价)。
  22E.商品代码(Commodity Item No.):在使用特种运价时需要在此栏填写商品代码。
  22F.计费重量(Chargeable Weight):此栏填入航空公司据以计算运费的计费重量,该重量可以与货物毛重相同也可以不同。
  22G.运价(Rate/Charge):填入该货物适用的费率。
  22H.运费总额(Total):此栏数值应为起码运费值或者是运价与计费重量两栏数值的乘积。
  22I. 货物的品名、数量,含尺码或体积(Nature and Quantity of Goods incl.Dimensions or Volume):货物的尺码应以厘米或英寸为单位,尺寸分别以货物最长、最宽、最高边为基础。体积则是上述三边的乘积,单位为立方厘米或立方英寸。
  22J.该运单项下货物总件数。
  22K.该运单项下货物总毛重。
  22L.该运单项下货物总运费。
  23.其它费用(Other Charges):指除运费和声明价值附加费以外的其它费用。根据IATA规则各项费用分别用三个英文字母表示。其中前两个字母是某项费用的代码,如运单费就表示为AW(Air Waybill Fee)。第三个字母是C或A,分别表示费用应支付给承运人(Carrier)或货运代理人(Agent)。
  24-26.分别记录运费、声明价值费和税款金额,有预付与到付两种方式。
  27-28.分别记录需要付与货运代理人(Due Agent)和承运人(Due Carrier)的其它费用合计金额。
  29.需预付或到付的各种费用。
  30.预付、到付的总金额。
  31.发货人的签字。
  32.签单时间(日期)、地点、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的签字。
  33.货币换算及目的地机场收费纪录。

  以上所有内容不一定要全部填入空运单,IATA也并未反对在运单中写入其他所需的内容。但这种标准化的单证对航空货运经营人提高工作效率,促进航空货运业向电子商务的方向迈进有着积极的意义。

  六、国际空运提单的特性
  1.非物权证券(not a document lf title to the goods):空运提单不同于海运提单,它不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它只是承运人发给托运人的货物收据及运输契约凭证而已。由于空运提单非货物权利证券,所以实务上,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受货人凭承运人的到货通知及有关的证明提货,并在提货时在随货运到的空运提单上签收,而不要求受货人凭空运提单提货。但托运人在货物被受领以前,得凭其所持有的空运提单,指示承运人回运、停运、改运他处,或指示由目的地原受货人以外的第三者受领。就此而言,空运提单可说是准物权证券。
  2.非流通证券(not a negotiable instrument):由于空运的速度很快,通常在托运人把空运提单寄达受货人前,货物就已经运到目的地,这在很大程度上排除了透过转让装运单来转让货物的需要。因此海牙议定书虽规定不禁止签发可流通的空运提单,但在实务上空运提单一般都印有“not negotiable”(禁止流通)的字样。加之,空运提单属于记名式(straight)提单,即在受货人栏内特定的受货人名称及地址,而不采“to order of…onto order”(凭……指示交付)等字样。所以,空运提单是一种不可转让的单证,出就不能成为货物所有权的凭证。
  3.(备运提单:空运提单于承运人收到货物后即签发,并非于装上飞机后才签发,提单上有“Received for Carriage”(收到待运)字样,所以空运提单为务运提单。这对买方而言是一种危险,买方为获得更好的保障,在信用证交易时,可要求银行只能受理注明实际起飞日期戳章的空运提单。
  4.要式单证:华沙公约及海牙议定书均规定空运提单应记载的内容,如不依规定记载,虽不影响运输契约的成立,介不得享受公约上的利益,形式上承运人似有选择的自由,而事实上熟不想减轻本身责任,以享受公约利益,故实质上空运提单是要式单证的一种。兹将空运提单与海运提单特性作一比较:

  海运提单 空运提单
  作为货物收据 同左
  作为运输契约凭证 同左
  为物权证券 非物权证券
  大都为指示式(to order) 都为记名式(straight)
  可背书流通转让 不具流通性
  凭单提货 凭身分提货(不必提示提单)

  注意的问题
  空运提单的签发人
  空运提单应由航空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除非信用证明确规定,银行拒绝接受由运输行或并装商签发的空运提单。
  空运提单的份数
  空运提单一般为一式正本三份及副本若干份。第一份正本空运提单由航空承运人(航空公司)留底,第二份正本将随同货物一道交收货人,第三份正本由承运人交托运人,托运人可凭此向银行办理出口押汇。
  空运提单的收货人
  由于只有国际空运提单所载的收货人才有权提取货物。因此,空运提单的收货人名称,应严格按照信用证规定办理,若信用证未规定收货人,应以开证银行为收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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