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发货人姓名、住址(Shipper|s Name and Address):填写发货人姓名、地址、所在国家及联络方法。
3.发货人账号:只在必要时填写。
4.收货人姓名、住址(Consignee|s Name and Address):应填写收货人姓名、地址、所在国家及联络方法。与海运提单不同,因为空运单不可转让,所以"凭指示"之类的字样不得出现。
5.收货人账号:同3栏一样只在必要时填写。
6.承运人代理的名称和所在城市(Issuing Carrier|s Agent Name and City)。
7.代理人的IATA代号。
8.代理人账号。
9.始发站机场及所要求的航线(Airport of Departure and Requested routing):这里的始发站应与1栏填写的相一致。
10.支付信息(Accounting Information):此栏只有在采用特殊付款方式时才填写。
11A(C、E)。去往(To):分别填入第一(二、三)中转站机场的IATA代码。
11B(D、F)。承运人(By):分别填入第一(二、三)段运输的承运人。
六、国际空运提单的特性
1.非物权证券(not a document lf title to the goods):空运提单不同于海运提单,它不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它只是承运人发给托运人的货物收据及运输契约凭证而已。由于空运提单非货物权利证券,所以实务上,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受货人凭承运人的到货通知及有关的证明提货,并在提货时在随货运到的空运提单上签收,而不要求受货人凭空运提单提货。但托运人在货物被受领以前,得凭其所持有的空运提单,指示承运人回运、停运、改运他处,或指示由目的地原受货人以外的第三者受领。就此而言,空运提单可说是准物权证券。
2.非流通证券(not a negotiable instrument):由于空运的速度很快,通常在托运人把空运提单寄达受货人前,货物就已经运到目的地,这在很大程度上排除了透过转让装运单来转让货物的需要。因此海牙议定书虽规定不禁止签发可流通的空运提单,但在实务上空运提单一般都印有“not negotiable”(禁止流通)的字样。加之,空运提单属于记名式(straight)提单,即在受货人栏内特定的受货人名称及地址,而不采“to order of…onto order”(凭……指示交付)等字样。所以,空运提单是一种不可转让的单证,出就不能成为货物所有权的凭证。
3.(备运提单:空运提单于承运人收到货物后即签发,并非于装上飞机后才签发,提单上有“Received for Carriage”(收到待运)字样,所以空运提单为务运提单。这对买方而言是一种危险,买方为获得更好的保障,在信用证交易时,可要求银行只能受理注明实际起飞日期戳章的空运提单。
4.要式单证:华沙公约及海牙议定书均规定空运提单应记载的内容,如不依规定记载,虽不影响运输契约的成立,介不得享受公约上的利益,形式上承运人似有选择的自由,而事实上熟不想减轻本身责任,以享受公约利益,故实质上空运提单是要式单证的一种。兹将空运提单与海运提单特性作一比较: